职权编码 | 11421202011341935EQT00300 |
职权名称 | 采取“两指”措施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其他 |
行使主体 | 咸安区监察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 《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
受理范围 及条件 |
受理范围:涉及《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所列范围; 受理条件: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履行本项职权。 |
需提供的材料 | 监察事项所涉及问题相关佐证材料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特别程序 | |
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 | |
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决定→听取陈述和申辩→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2.听取陈述和申辩: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3.送达责任: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4.执行责任: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条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解除或撤销措施。 5.监管责任: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1-2.《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2.《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3.《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4-1.《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以及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预防腐败工作监督执纪问责。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二、相关依据 《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
承办机构 | 区监察局纪检监察室 |
咨询方式 | 0715-8316588、8363138 区监察局纪检监察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5-8316588、8363138 区监察局纪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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