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复印与监察事项有关资料

来源: 时间:2016-07-12 12:57
填报单位:咸安区监察局
职权编码 11421202011341935EQT00200
职权名称 查阅、复印与监察事项有关资料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其他
行使主体 咸安区监察局
职权依据 【法律】 《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法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受理范围
及条件
受理范围:涉及《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所列范围; 受理条件:监察机关在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时可履行本项职权。
需提供的材料 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  
及期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决定→听取陈述和申辩→执行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2.听取陈述和申辩: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4.监管责任: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1-2.《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2.《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3.《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9号)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4.《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5. 《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十八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职责边界  
承办机构 区监察局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5-8322038 区监察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5-8322038 区监察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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