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申诉受理

来源: 时间:2016-07-12 12:57
填报单位:咸安区监察局
职权编码 11421202011341935EQT00100
职权名称 举报、申诉受理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其他
行使主体 咸安区监察局
职权依据 【法律】《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规章】《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年监察部令第3号)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监察机关设立举报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规章】《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1991年监察部令第2号)第十条 监察机关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受理范围
及条件
受理范围:涉及《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所列范围;受理条件:无。
需提供的材料 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佐证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  
及期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信访举报受理→领导指示→信访件办理→结案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群众署实名的举报,受理单位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回告。 2.处理责任:承办人对所承担的信访举报工作负直接责任。 3.监管责任:上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的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年监察部令第3号)第三章第十四条 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 2.《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年监察部令第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3.《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年监察部令第3号)第一章第三条 上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的工作。下级监察机关应当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举报工作情况。 4.《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十八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属地管理。二、相关依据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年监察部令第3号)第一章第五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承办机构 区监察局信访室
咨询方式 0715-8310000  区监察局信访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5-8310000  区监察局信访室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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