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

来源: 时间:2016-07-12 12:57
填报单位:咸安区监察局
职权编码 11421202011341935EJL00100
职权名称 举报奖励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咸安区监察局
职权依据 【法律】 《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规章】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规章】《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年监察部令第3号)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监察机关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商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检查对象 凡是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党的组织、共产党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1.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2.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检查内容 提交书面申请或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推荐书
职权运行流程 重大信访举报查证属实→制定奖励方案→审批→发放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组织推荐工作,形式审查推荐材料。 2.评审责任: 聘请合格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严格按照既定的评审程序报审。4.告知责任:给受奖励的举报人发奖励通知。 5.监管责任:不定期接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专项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鄂纪发〔2001〕12号)第五条 实施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所举报的案件查处结案后进行。 2.《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鄂纪发〔2001〕12号)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 3.《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鄂纪发〔2001〕12号)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4.《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鄂纪发〔2001〕12号)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自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5.《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办发〔2012〕28号)第二十六条 协调小组不定期对各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6.《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十八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 二、相关依据 《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鄂纪发〔2001〕12号)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预算,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承办机构 区监察局信访室
咨询方式 0715-8310000  区监察局信访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5-8310000  区监察局信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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