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问责

来源: 时间:2016-07-12 12:57
填报单位:咸安区监察局
职权编码 11421202011341935EJC00400
职权名称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咸安区监察局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3〕25号)
第二十九条  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检查对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检查内容 1.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方面的问题; 2.被审计领导干部执行土地、环保、民生等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问题; 3.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 4.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方面的问题; 5.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的问题; 6.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方面的问题; 7.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职权运行流程 提出审计需求→确定审计对象→(由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提出问责建议)→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落实问责决定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经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制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内容包括: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申诉期限和受理机关等。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应当载明通报批评或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应当载明生效时间。 2.检查责任: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处理责任: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4.送达责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的,还应当通知问题发生时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 5.监管责任: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问责,应当制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决定书》(以下简称《问责决定书》)。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意见制作。《问责决定书》应当载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申诉期限和受理机关等。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应当载明通报批评或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2.《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鄂办发〔2013〕25号)第二十九条 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鄂办发〔2013〕25号)第二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依法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申诉事项。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4.《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的,还应当通知问题发生时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 5.《关于对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进行规范调整的通知》(鄂纪组〔2015〕23号)预防腐败室工作职能规范调整为:承办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问责追责工作,协调督办查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 6.《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十八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对上级及县本级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涉及的县管干部实施问责。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二、相关依据1.《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鄂办发〔2013〕25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2.《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问责遵循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和实施。对审计查出问题涉及的非本级或本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责成下级相关机关或部门问责,或提请上级机关处理。
承办机构 咸安区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
咨询方式 0715-8326076,咸安区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
监督投诉方式 0715-8326076,咸安区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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